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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阳光食品工程”建设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团消费“阳光食品工程”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的意见》(青菜篮子办〔2016〕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光食品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是政府部门为“菜篮子”商品供应单位和集团餐饮消费单位打造的产销对接平台。本办法中集团餐饮消费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是指:有餐饮消费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工厂企业等单位。“菜篮子”商品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应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业合作社、农产品配送企业。
第三条 坚持采供双方自愿参与、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和质量优先与价格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流程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全程透明”的方式,为采供双方提供规范、快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平台仅为采供双方在信息交流和产销对接等方面提供无偿服务。参加活动的采供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依法合规地搞好经营活动,并对经营行为负责。如发生经济纠纷、责任事故等问题,双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 按照“总量控制、提升质量、诚实守信、利于监督、末位淘汰”的原则,对出现问题的采供双方实行退出机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采购单位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
2.餐厅经营形式为自营;
3.就餐人数达到500人以上。


第七条 供应单位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原QS证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
5.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6.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7.经营场所须具备上网条件,有专职人员熟悉网络操作。
8.从事蔬菜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村合作社或蔬菜配送企业有200平米以上的加工车间,有自营蔬菜基地或签约合作基地,须建立质量检测室,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和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农业、食药部门相关要求,对供应的蔬菜进行每批次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同时依法如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少于6个月。
9.从事“菜篮子”商品综合配送的企业应具有货源组织、质量检测、加工、包装、保鲜、运输、仓储、配送服务等功能。
10.代理供应商须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生产企业出具在青岛市辖区内销售该产品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11.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要求,生产、经营规模具有明显优势且合法经营两年以上,无不良生产、经营记录。


第三章 上线流程


第八条 采购单位申请: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下载《“阳光食品工程”采购单位备案表》,按要求填报后将材料一式两份报所辖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推荐后,报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验备案。
第九条 采购单位备案通过后,在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阳光食品工程”,注册并参与“阳光食品工程”活动。
第十条 供应单位申请: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下载《“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申请表》、《“阳光食品工程”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确认书》,按要求填报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所辖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各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申请条件对申请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申请表》中签署具体意见,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向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十二条 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后,组织市商务、食药、畜牧、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通过后在“阳光食品工程”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十三条 获推荐的供应单位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阳光食品工程”,注册并参与“阳光食品工程”活动。
第十四条 各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5月、10月集中向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报一次辖区内上线企业推荐名单。


第四章 产销对接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下载“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报名表》、《授权书》,按要求填报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开通线上采购权限。
第十六条 供应单位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下载“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报名表》,且每种产品只允许一个代理商参加产销对接活动,同时提供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参加本次产销活动的唯一授权书,按要求填报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开通线上报价权限。
第十七条 “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结束后,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评议情况,在“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产销对接活动相关信息。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食品原料采购台账登记,及时与供应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及食品安全质量责任书,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确保采购的商品质量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供应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相关证件和产品认证等合法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应保证在参加“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中,杜绝在产销平台网上报价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报价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 采供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后,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将合同复印件及时报送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双方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第六章 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阳光食品工程”线上权限。
第二十一条 供应单位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检测、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采供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 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企业相关证书、备案编号的。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供应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年度审核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终止上线参与活动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属地管理。各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属地化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解决,落实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动态监督。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的组织商务、工商、食药、畜牧等相关部门对供应单位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供应单位,终止其“阳光食品工程”线上权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团消费“阳光食品工程”供应企业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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